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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庭酒店天目西分公司违法被罚 生产销售过期食品

※发布时间:2022-6-23 12:01:37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杨利伟出舱时满脸鲜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松处〔2022〕6号)显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目西分公司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款1万元。

  2021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在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目西分公司一楼进行执法检查时查见其货架上有蝴蝶酥、乳酪咸饼等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执法人员于 2021年12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从事餐饮经营。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饭店)。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糕点)、自制饮品制售。2021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查见待销售的蝴蝶酥3盒,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4日,保质期7天,待销售的乳酪咸饼2盒,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4日,保质期15天。上述食品为当事人自行加工、包装、贴标再对外销售,案发时均已超过保质期限。

  另查明,上述超过保质期蝴蝶酥售价20元/盒,乳酪咸饼22元/罐,在超过保质期后无售出,故认定无违法所得,违法货值金额为104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在现场将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案发后立刻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及《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万元)。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的,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