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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跃洲:从ICT的技术—经济特征出发把握数字经济增加值测度 企鹅经济学

※发布时间:2019-2-20 13:07:47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方逸华 子女

  本文系蔡跃洲研究员在“数字经济测度前沿问题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记录。此次研讨会由互联网经济学研究联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大学中国经济社会数据研究中心、腾讯研究院(企鹅经济学)等单位于

  信息通信技术(ICT或数字技术)是数字经济得以存在的基础,数字经济的内涵及范围是应该由ICT的技术——经济特征来决定。准确地测度数字经济的增加值规模及其对P(增长)的贡献,需要充分把握ICT的主要技术-经济特征。具体来说有三点:

  由于摩尔定律的存在,自1971年Intel推出世界上第一款芯片4004开始至今的40多年里ICT硬件产品的价格持续快速下降。

  大家知道,经济学里有一个替代品的概念,苹果是梨替代品,猪肉是牛羊肉的替代品;苹果相对梨贵了,人们会选择多消费梨,猪肉贵了则会选择多消费牛羊肉;同样,由于摩尔定律带来的ICT产品、数字产品价格持续相对下降,会导致数字产品在更多场景和更大范围内的应用,从而带来ICT制造关联产业的(增加值)规模增加。

  ICT作为一种典型的通用目的技术(General Purpose Technology, GPT),几乎能够渗透到经济社会运行的每一个领域和环节,能够与经济社会方方面面相结合。由于ICT的渗透性特征,数字经济的存在和影响是全社会性的。

  即ICT与其他要素相结合,能够增强要素间的协同性;协同性提高带来是投入产出效率的提升,或者说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反映到核算上对应的将是增加值的提升。

  既包括传统的电子元器件、通信设备制造等ICT制造部门及软件信息等服务业,也包括由新一代ICT或数字技术为核心支撑的新型经济形态,主要表现为各种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所形成的各种新业态和新兴服务业,如电子商务、网游等。这类表现形式主要是由ICT的替代性技术-经济特征所决定的。

  在运用ICT对传统产业进行数字化后,能够发挥ICT协同性特性,提高传统产业的效率。效率提升对应的增加值也应该属于数字经济的范畴,在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中应该将这部分包含在内。

  需要指出的是,ICT的上述三大技术-经济特征使得数字经济的规模,无论是产业部门还是经济形态,都会呈现不断壮大的态势。

  由于数字经济表现出的产业部门与经济形态并存的特点,其增加值测算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与数字技术直接相关的细分产业部门增加值;另一部分则是由渗透性和协同性引致的传统产业效率提升所对应的增加值。

  P(增加值)的常规核算方法有三种,即生产法(部门法)、支出法和收入法;由于第二部分增加值的存在,每一种常规方法难以对其进行直接测算,从而形成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测算的现实困境。

  运用生产法能够较为容易地测算出数字经济中“细分产业部门”这部分的增加值,包括传统的ICT制造业、ICT服务业,以及ICT为支撑衍生出的新兴产业部门。

  例如,电子商务,可以看作是第三产业中“批发和零售业”下的一个细分行业。毕竟这些部门划分比较明确,确定产业边界后便可以对其增加值进行准确核算。

  然而,对于ICT/数字技术渗透并传统产业所带来的增加值,在生产法下都将统一核算为被产业的增加值。

  以汽车制造为例,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特别是智能技术在汽车制造领域的广泛应用,汽车产业的生产效率不断提升,汽车制造过程以及成品汽车的数字化程度也越来越高。

  然而,从生产法角度进行核算,智能技术提升生产率所衍生出的额外增加值,都被统一划归汽车制造业,而无法分拆到数字经济中。

  运用支出法,可以将ICT资本(投资)从总投资中分离出来,也可以将消费电子(软件服务)等从私人消费、消费中分离出来,还可以将ICT产品的净出口从总的净出口中分离出来。

  不过,同生产法类似,对于融合ICT技术而形成的传统消费品,从核算角度并不能将它直接归为数字经济。

  比如说猪肉消费,很多现代化养殖场运用RFID射频识别、自动等ICT技术手段,出栏的猪肉质量更有保障、售价更高,这里面肯定有数字技术的贡献,但支出法下这些贡献也都归为“非ICT消费”中。

  至于收入法,在国民经济核算实践中本身也非主要的方法和依据;而且,收入法核算中的劳动者报酬、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每一项基本上都难以直接同ICT技术或数字技术联系在一起。

  在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中,较突出的难点可能还在于:需要在增加值“规模”与“增量”及其对P贡献度等概念之间不断切换,并由此产生概念上的混淆和操作上的混乱。

  例如,在测算渗透性、协同性带来效率提升部分所对应的增加值,可能就需要在不同层面的“规模”和“增量”之间进行切换。

  一方面,这部分增加值属于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这部分增加值又是相对于没有数字技术介入情形下额外增加的量。

  效率提升可以通过全要素生产率(Total Factor Productivity, TFP)增长加以表征,在测算实践中更容易得到P增长中的TFP增长的贡献,以及TFP增长中渗透性和协同性特征的贡献,最终得到的应该是效率提升对应增加值的增量及其对P增长贡献。

  事实上,数字经济增加值及其贡献度的测算涵盖了三个层次的内容: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数字经济增加值占P比重、数字经济(增长)对P增长的贡献度。

  考虑常规P核算方法的局限性,以及“规模”和“增量”间相互切换带来的混乱和混淆,为准确测算数字经济的增加值规模及其对P贡献,需要从测算思和测算方法两方面加以改进。

  不妨从增量测算入手,按照“先增量后总量、先贡献度后规模”的思,将增长核算与常规P核算方法相结合,构建起具有较强操作性、准确性的测算框架。

  既然直接测算数字经济的增加值规模存在前述难度,不妨先测算数字经济对P增长的贡献度。以索洛新古典增长模型为理论基础,经乔根森等融合Divisia指数、国民统计核算等而形成的增长核算方法能够较好地实现这一目标。

  通过增长核算,能够将经济增长(P增长)分解为资本要素增长、劳动要素增长和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三大部分,计算各部分对P增长的贡献。

  其中,资本要素又可以分解为“ICT资本”和“非ICT资本”,从而计算出ICT资本要素增长对P增长的贡献。

  ICT资本要素的增长源于ICT产品价格持续下降而形成的ICT资本品对其他资本品的替代,对应的是“替代效应”;因此,这部分贡献可以看作是数字经济替代效应对P增长的贡献率(蔡跃洲、张钧南,2015)。

  增长核算同时也能测算出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对P增长的贡献度,而全要素生产率增长有一部分是由ICT渗透性、协同性特征而引致的效率提升所贡献的,对应的是“渗透效应”。

  利用计量方法,可以大致测算出TFP增长与ICT(或数字技术)渗透率之间的关系,从而测算出数字经济渗透效应对P增长的贡献率;加上前面替代效应对P增长的贡献,就可以推算出特定时间段(可以是某个年度,或5年、10年)数字经济对P增长的贡献率。

  前述分析已经提到,对于某个年份(目标测算年份)效率提升部分以外的数字经济增加值,可以利用生产法和支出法分别进行测算。而且,采用两种常规增加值核算方法,还能够将测算结果进行相互印证和校准。

  对于渗透效应所带来效率提升部分的增加值规模,前面的方法已经可以测算出特定时间段“数字经济渗透效应对P增长的贡献率”。

  如果这个特定时间段的起点是数字经济渗透率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年份,终点是我们的目标测算年份,那么该时间段的P增量乘以渗透效应贡献率,得到的就大致是目标测算年份“数字经济效率提升所对应的增加值规模”。

  至于起点年份,不妨选择1995-1998年的某个年份,因为当时中国的互联网时代刚刚兴起,数字技术对经济社会的渗透非常有限。

  将上述两部分增加值规模加总,便可以测算出目标测算年份数字经济增加值的总规模,进而计算出数字经济增加值占P的份额。至此,在增长核算为基础的框架下,可以将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数字经济增加值占P比重、数字经济(增长)对P增长贡献度三项内容全部给出较为准确的测算结果。

  上述测算框架有着较为的增长经济学、技术经济学、统计核算等理论方法基础,也具备较好的可操作性,不同步骤之间在逻辑上也是自洽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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