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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习俗及罪

※发布时间:2015-6-7 12:08:14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会见东乡族全国代表,东乡县人民副县长郑锦霞

  本罪的客体是少数民族的,犯罪对象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所谓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指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在服饰、饮食、婚嫁、丧葬、礼仪等方面的习惯做法。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自己的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则了少数民族所享有的上述,了少数民族的民族感情与民族自尊心,了民族团结、民族平等的原则,理当予以。

  (二)、客观要件

  总理和穿戴穆斯林服饰的大学生在唱歌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以强制手段非法、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的形式表现为使用、、利用、运用行政措施等。从内容上看,主要表现为少数民族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或少数民族根据自己的风俗习惯所进行的正当行动。例如,强制回族群众食用猪肉,少数民族过自己的节日等等。这里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客观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如果以宣传教育的方法,促使少数民族自愿放弃、自己的落后风俗习惯,则不构成本罪。第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即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是没有根据的。第三,所的必须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即汉族以外的民族的风俗习惯;这种风俗习惯必须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群众基础的风俗习惯,因此,汉族风俗习惯的行为、以及少数民族的个别人并非基于风俗习惯所进行的活动,就不构成本罪。

  根据本条,工作人员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坏等等。如因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了民族纠纷、发生械斗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以犯罪论处。工作人员由于水平不高、或者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缺乏了解,导致对具体问题处理失当,引起少数民族地区的不满的,一般不能以本罪论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进行教育。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为工作人员。只有作为国家方针政策执行者的工作人员实施的上述行为,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非工作人员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刑法的,应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与危害程度,以其他犯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少数民族保持与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认定

  区分本罪与非法教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的不同。非法教罪的客体是的教权,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客体是少数民族的保持和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

  2、的对象不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对象只限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包括汉族人民的风俗习惯;而非法教罪的犯罪对象则既可能是少数民族的也可能是汉族。

  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非法教为的客观表现为以、或其他方法对的教进行非法,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以强制手段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另外,一般说来,两罪的犯为发生的地点也常常不同。其中,非法教罪多发生在、,或其他有关教活动场所,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则较少发生在这些场所。

  4、两罪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二者虽然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是不同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行为人系明知少数民族有保持和本民族风俗习惯的,但仍故意加以;非法教罪之行为人则是明知有教的而故意予以非法。

  穿戴穆斯林服饰的代表接受采访

  四、处罚

  犯本条所,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五、法条及司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一条工作人员非法的教由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一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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