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风俗习惯> 文章内容

浅谈威宁自治县苗族群众“尊法、、守法、用法”中的问题及措施

※发布时间:2017-11-1 18:51:32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威宁自治县境内共有16个民族,其中彝、回、苗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占总人口23.38%,在这里居住、生活的苗族79591人,占总人口的5.4%(2015年年鉴数)。苗族群众较多的是边远山区,交通闭塞,经济文化落后,受其教育范围和程度偏低。大部分只读了几年的书,有的甚至没有读书,文化水平一般为小学、初中,在这个阶段学习的法律知识较少,对于法律还是比较“陌生”的,往往认为法律离自己的生活太远,他们从不惹事,搬弄,私下认为根本不需要了解法律知识。与此同时,苗族群众由于风俗习惯、生活方式、教、价值观念、民族文化等与居住地存在着较大差异, 在其生产、生活中随时会遇到很多的不适应状况。又因威宁民族成分杂多、风俗迥异,由此形成苗族在语言、心理和生活习惯上的差异,致使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甚了解,导致产生的一些矛盾和纠纷就显得无力求助。随着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推进,他们观念更新滞后,自身权益遭到侵害时,也就忍气吞声承受。

  特别是大部分苗族流动人口,在外出遇到困难与问题,主要有来自社会的歧视问题,基于文化素质低下与专业技能缺少而导致的就业困难问题、就业过程中的工资拖欠与问题,基于就业不足或底层就业导致的贫困问题以及子女教育问题、交通事故、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工伤(亡)事故等。由于语言不通、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当苗族群众的权益受到时,说不清道不明,往往不知所措。

  根据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事务所、各法律服务所办理的苗族群众的各类案件主要涉及的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工伤(亡)事故等方面,就其在交通事故、工伤(亡)事故、劳动争议纠纷来说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一)苗族群众意识不高,观念淡薄。由于多数苗族群众当事人,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相对较低,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者对法律的不信任,往往采取沉默的态度,许多人会选择,甚至放弃争取自己的权益的行为,从而留下终生缺憾。有的在权益受到时不知道寻求法律救济,表现为不能正确的选择救助的途径。有的权益受到不会采取投诉的方式或的方式,从而无法得到及时的解决。在寻求救济未果的情况下,又会表现出对法律、司法人员的不信任,在一些的人的、引诱下放弃走司法程序事件处理无果而终。

  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文化、法律知识,他们才会对法律有很多的不解与,客观导致了他们不信法、不、不用法,形成了较为严重的恶性循环;由于不懂法、不而不用法,越不用更加导致了他们不去,不去了解法。他们对于法律知识了解局限性,致使有所了解也只是留在很肤浅的层面上,乃至了解到的就是一些错误的信息。

  (二)苗族群众的意识不强,观念脆弱。许多苗族群众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作为一名所享有的,他们看到的是国家的法律强制性的一面,忽略了的一面。深知义务意识,淡薄意识,从心底里难以接受法律的。潜意识里没有认识到,自己是一个社会生活和社会公共生活的主体,并非社会生活的客体,应当享有各种、经济和社会。在他们的现实生活中不知道的正当性和可行性,导致其对一切的给予同等的尊重观念淡薄。

  有时即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他们也会采用“和为贵,忍为上”的方式处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投诉、、法庭,无奈至极才会寻求法律的。有的受到经济的局限,认为打官司耗时耗钱耗力,甚至还把打官司视为是一件不彩之事,对“司法”、“”的恐惧阴影挥之不去,认为却无钱无势想打赢官司也是很难。致使他们对法律程序和法庭的认识程度不足,隐射了他们的法律意志脆弱,最终导致对执法人员的不信任促成不信任法律处理的结果。

  (三)自然科学文化相对落后,受传统思想观念。由于苗族群众受教育层次较低,自然科学文化落后,、科学思想在苗族群众居住村寨普及也只停留在表面,难以深入,教的寄托,部分苗族群众相信命运、相信,群众有病伤不上医院,不请医生,而是到,乞求,或者请土医生用土办法、医治。有的不积极参加农村医疗保险,不交纳合医费,认为自己不会生病遇事,导致生病无钱医治,或致伤,往往引发人身矛盾纠纷也难以及时得到解决救助。

  部分基层干部服务群众意识、意识淡薄,、权大于法的“”思想较为严重,认为基层建设会削弱其和威信,因而对宣传教育工作、示范建设避而不谈,导致其建设工作流于形式。加上苗族群众自身文化和法律素质低下,很少与管理、选举、决策、监督工作。尤其近年来少数地方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广大群众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极少数执法不公、司法现象导致公平、难以得到体现,致使基层建设工作不容乐观。

  苗族是一个古老的土著民族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传统美德。一般自尊自重,尊老爱幼,扶弱济贫,自强不息,但也很小气,受不了大的打击和重语气压,稍不注意就会发生意外事件,自暴自弃,做出不明之举。另外苗族群众普遍比较好,一般不惹事,不,凡事力求所能自行解决,不很愿意求助他人,甚至人到侵害都认为是一种耻辱,不时,不愿公开寻求法律裁判。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苗族群众文化偏低,经济发展滞后,法律意识淡薄,在法律中,不注重法律保全,第一时间不报警,保不住第一现场,证人言辞不准,被易换,现场被,事实说不清,取证比较难等。造成了一些合理得不到,演变而成不相信法律,不愿意更多求人。

  上述种种问题的出现,结合当下建设工作实际情况,我认为在苗族群众中开展“尊法守法用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需真抓实干,力求提高苗族群众的观念和法律意识,树立尊重和保障苗族群众权益的观念。加律宣传力度,使普法工作立足、深入到苗族聚居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展双语宣传,以此提升苗族群众的意识、意识。同时加大对《民法》、《未成年人保》、《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培养和增强广大苗族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依法的意识和能力。

  在宣传内容上要结合其知识文化水平突出通俗性、易懂性、趣味性,使苗族群众易于接受,看得会、学得懂、记得住、用得着;在形式上要突出多样性,要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年龄段有选择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在苗族聚居乡村充分利用有效载体,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优势作用,播放宣传片、开辟双语以案说法、法律问答、服务等栏目,以此解决苗族群众集中组织难的问题。广泛开展以“律、讲、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法律知识进苗寨,通过宣传教育,提高苗族群众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减少其权益的事件发生。

  (二)进一步拓展宣传覆盖面,惠及更多群众。以“法律六进”(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为契机,争取 各级领导与部门的支持,进一步拓展苗族群众聚居乡村宣传教育领域。要重点做好苗族群众尊法守法用法工作,特别是法律宣传工作。同时,要针对苗族群众当前形势下产生的新问题、新矛盾,突出开展苗族群众法律援助、救助工作。根据扩(民)事法律援助指定范围的要求,继续加(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加强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工作,做好新增刑(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加强对受援案件的了解、分析,力争提高案件质量。

  (三)积极完善、创新服务措施。依托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事务所、各法律服务所、乡村法律援助站点,继续强化法律援助窗口落地见效;着力提高管理质量、服务质量和案件质量,对苗族群众进一步放宽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化;做深做实做细法律援助惠民、便民工程。针对苗族群众法律援助工作,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点援制”、案件质量征询制和法律援助“周转金”制度;建立法律援助对象和受援人动态数据资料库,促进简化审批环节,努力向苗族群众提供更加贴心到位、符合标准的服务。

  ( 四)尊重苗族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教。只有在工作中尊重苗族的风俗习惯与教,才能在接待苗族群众时有利于缓解矛盾,将矛盾最大限度地减低。高度重视苗族群众问题,着力解决其认识上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苗族群众往往认为法律惩治违法犯罪的人,我不违法犯罪,法律与何干。要转变其观念,让其知晓法律不仅惩罚犯罪,也是其权益的有力武器,如果能转变其观念,使其自觉认知积极,把视为是其生活、工作中护身的有力法宝。

  (五)做好帮扶工作。基层要深入走访了解辖区内苗族家庭的生产、生活、就业、子女入学等情况,建立健全苗族群众动态信息台帐,开展劳动力转移和创业扶持工作,把困难家庭纳入帮扶对象。使其经济收入增加转变提升意识,积极组织就业岗位能力培训,鼓励苗族困难群众就业。要加强苗族法律和经济人才的培养,有苗族法律人才,苗族群众就可以通融,权益得到保障;有苗族经济人才,苗族群众经济就可以引导逐步发展壮大,苗族群众才有支撑。同时联合自治县扶贫办、民政局、工会等,帮助其愿意自主创业的苗族群众做好资金扶持工作,多渠道改善苗族特困家庭的生活状况。

  对威宁苗族群众“尊法、、守法、用法”的问题和措施进行探讨,这是威宁苗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无可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也是社会和谐稳定和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事。通过对问题和措施的浅议,希望能够引起共鸣,在创建工作中思谋略,施才干,使苗族群众的观念得到提高、意识不断增强。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