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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劳动部门为我们作主

※发布时间:2019-5-26 3:47:18   ※发布作者:小编   ※出自何处: 

  我母亲于2017年5月21日进入常宁市泰森鞋业有限公司工作,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月1日申请离职,于3月24日正式离职。其工资条应发1410元,但拖到11月2日实发820元。公司以离职员工统一按计件工资发放为由了590元。但公司签申请离职的时候并未这样说明,纯属公司,恶意员工工资。我们去投诉,常宁市劳动监察大队却不予受理,劳动仲裁部门也以金额过小为由不予受理,让我们自行跟该公司老板协商。

  如果自行协商有用,我们还用得着去求助部门吗?试问法律上有金额过小就不能自己的权益了吗?我母亲50岁的人了,每天辛辛苦作十几个小时,面部痣的位置与命运老板就这样随意剥削员工。这家公司如此违反劳动法,常宁市劳动部门能坐视不管吗?

  11月28日,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说,11月27日上午,投诉人到该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行投诉后,该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已打电话与泰森鞋业法人进行了调解,泰森鞋业法人表示愿意支付工资少付部分。投诉人本人及时与泰森鞋业进行联系,领取其剩下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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